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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工伤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25/03/13 点击数: 【字体:

来源:阳江社保  2023年02月10日 15:17广东

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工伤认定

(一)认定工伤范围。

1、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五种情形: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的;③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④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上述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一、参保范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在报建地参加工伤保险。我市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可参照粤人社规[2015]5号文件规定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参保方式和特点

(一)适应行业特点实行两种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施工承包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专业工程依法承包的,由专业施工单位办理。

(三)强制参保: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缴费办法

(一)缴费主体: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办法: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费。

(三)缴费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预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异地务工人员。

(四)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项目施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四、劳务用工管理

(一)劳动关系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信息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材料作为审核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二)分包合同关系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分包、转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证之一。

(三)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四)工伤保险责任: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与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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